充军什么意思(清代的流刑与充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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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10-31 09:56:40
清代律法: 凡 身带凶器、贩私盐、谋反主犯的父母兄弟祖孙,盗银120两、奴婢不尊约束、昼间抢夺并伤人、夺财未遂、奴婢伤主、书吏伪造印信等等,均以“流刑”治罪 。
“流刑”分: 2000里、 2500里、 3000里 不等。随后又由此生出了:“发遣”和“充军”。
“充军”也细分为“附近”、“近边”、“边远”、“极边远”、“烟瘴”... 当时被人们称为“五充”。
流刑与充军区别不大大,只是“充军”后的管理更加严苛一些。
充军和流刑的犯人,在乾隆以前多以关外“宁古塔”为刑犯配所。等到乾隆收复新疆后,大批犯人开始“转充”新疆各地。
犯人进入“配所”统称“流人”,可以军前效力 、亦可在属地任差。
今天我们回顾历史,这些人在东北及西北地区在早期开发中 所做贡献还是可以的肯定的。